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6月10日屏府農產字第1145101470號函辦 理。
二、動物保護團體反映因環境衛生因素違規使用除草劑已對非 目標動物造成傷害,並危害生態環境;農藥除草劑僅供農 業用途使用,不得使用於道路、鐵路、公園等營建工程與 非農業相關公共環境之雜草防除;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將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。
三、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,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「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」網站(https://topic.moenv.gov. tw/weed/mp-12.html)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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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6-1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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